|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4219號函辦理。 |
| 二、 |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 2.0」,教育部性平會為評估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各項活動之性別效益,以為後續強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之落實與研議,請受補助學校務必進行性別資料之統計以為佐證,俾利各項活動成效之性別統計分析。 |
| 三、 | 衛生福利部「114年重大性侵害事件專案會議」針對重大校園性別事件相關決議如下: |
| (一) | 有關被害人後續輔導作為,應以被害人及家屬需求為核心,並強化網絡專業人員創傷知情之教育訓練,另應整合運用社區心理諮商資源與學校三級輔導等資源。 |
| (二) | 考量各校學校聘用之正式或非正式人員,因分屬校內不同單位權管,爰請就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等,研議相互勾稽機制,俾完善查核機制。 |
| 四、 | 近年對於校園偷拍事件之輿情事件增加,請各校加強具隱私性空間(如廁所)之安全檢視;另針對疑似或檢舉有偷拍疑慮之空間,可不定期實施反偷拍之偵測,以防範偷拍事件發生。 |
| 五、 | 重申教育部114年3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17674號函,校園性別事件管轄學校及議處權責學校不同者,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由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 |
| (一) | 調查屬實: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即議處權責學校)作成終局處理結果,並應由議處權責學校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向議處權責學校提起申復及申訴之救濟,以避免造成申復及申訴救濟結果歧異。 |
| (二) | 調查不成立:無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適用,事件管轄學校係作成原措施之學校,維持由事件管轄學校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教示當事人向事件管轄學校提起申復及申訴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