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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組長 - 學務 | 2026-09-03 | 點閱數: 11

一、依據運動部115年8月12日運競(六)字第1150302229號函辦理。

二、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與其他相關事項,請貴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於每年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至少達18小時以上,進修內容應包含性別平等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課程合計至少3小時,以及兒少保護與正向管教至少1小時,並建議納入考核之參據。

四、為杜絕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該部再次重申,凡學校以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教練,均應事前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該等人員後,應定期至該系統查詢,並留存查詢紀錄。

五、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上開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另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主動備文通報本府轉運動部撤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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