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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1934號函辦理。 |
| 二、 |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4條第4項規定:「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查。」經併案調查時,得就事實情節綜合評價判斷予以議處,俾落實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3970A號函(諒達)示教職員工之性別事件情節輕重判斷基準。 |
| 三、 | 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1條規定略以,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容有不同校園性別事件由不同事件管轄學校調查處理之情形,未得依性平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併案調查;次查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令(諒達)核釋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規定,如有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情形,由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予以終局議處。 |
| 四、 | 旨揭行為人所涉不同校園性別事件,應併案審議議處之程序如下: |
| (一) | 校園性別事件經依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前段規定「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及依性平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性平會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即事件管轄學校)提出報告;事件管轄學校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移送議處權責學校議處。 |
| (二) | 因議處權責學校業依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已派員參與調查,爰得掌握調查進度。倘有同一行為人所涉不同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報告經移送議處權責學校,且處理建議未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時,議處權責學校可得確認其他事件管轄學校於2個月內將完成他案調查報告,並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予以移送議處者(參照性平法第36條第3項前段規定略以「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議處權責學校性平會得併案審議,綜合各調查結果作成終局議處之處理建議,包括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之處置措施(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時數應依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函諒達辦理)。 |
| (三) | 承上,議處權責學校以書面通知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結果,應載明原事件事實及併案加重處分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依防治準則第32條第1項規定所一併提供之調查報告,為符保密規定,應僅為各當事人原事件之調查報告。 |
| (四) | 倘非屬上開議處權責學校性平會於2個月內併案審議議處情形(含未適用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者),各該事件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依性平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應由議處權責學校分別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另依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須逐案分別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時數及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並應逐案分別通知處理之結果、進行申復及救濟程序。 |
| 五、 | 又行為人於同一事件管轄學校發生之不同校園性別事件,因調查處理時序或審酌個案需要,而未得依性平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併案調查者,應依上開程序,由學校性平會完成併案審議及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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