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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本縣衛生局115年5月19日花衛健促字第1150015892B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
| 三、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業務,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特製作旨揭簡報(如附件),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產品簡介、外觀辨識及差異比較,請參考運用並配合宣導推廣。https://www.ss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E9%9B%BB%E5%AD%90%E7%85%99%E8%88%87%E5%8A%A0%E7%86%B1%E8%8F%B8%E5%A4%96%E8%A7%80%E8%BE%A8%E8%AD%98%E6%96%B9%E5%BC%8F%E5%8F%8A%E8%AA%AA%E6%98%8E.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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