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新社國小

:::
帳號 密碼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上中區域內容

主內容區域

學務組長 - 其他 | 2026-05-15 | 點閱數: 19
一、 依據本縣衛生局115年5月5日花衛健促字第1150014458D號函辦理。
二、 國民健康署委託消基會於115年5月22日(五)至本縣各禁菸場 所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如當場查獲違規情事,將逕行依 法裁處。
三、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四、 請加強檢視並配合以下規定:
(一) 所有入口(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並不得有吸菸行為。
(二) 校園內不得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熄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三) 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請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間、頂樓、機房、操場、花圃、水溝、走道及校園周邊道路等),請協助巡查作業,確實執行全面禁菸規定,確保禁菸場所內不得出現菸蒂,以維護無菸環境。
(四) 校園內如有工程施工,請務必加強要求施工廠商遵守菸害防制法規範。

 

:::

右邊區域內容

距離6月還剩下
學力檢測
花蓮縣115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論壇

十二年國教綱要

線上使用者

19人線上 (15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19

更多…

頁尾區域